(2012)浙嘉商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XX与孙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孙忠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委托代理人:徐飞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忠。上诉人XX为与被上诉人孙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1)嘉盐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XX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