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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慧荣,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