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子贺与厉建波、段淑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贺,厉建波,段淑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885号原告徐子贺。被告厉建波。被告段淑芹,成年。原告徐子贺与被告厉建波、段淑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88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提供担保需解除被告厉建波驾驶的别克小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厉建波驾驶的别克小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