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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子贺与厉建波、段淑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贺,厉建波,段淑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885号原告徐子贺。被告厉建波。被告段淑芹,成年。原告徐子贺与被告厉建波、段淑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88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提供担保需解除被告厉建波驾驶的别克小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厉建波驾驶的别克小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