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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芝芳与被执行人王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芝芳,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王芝芳,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芝芳与被执行人王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芝芳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19534.3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