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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一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赵某,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二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