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金荣与被告职振福、刘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荣,职振福,刘允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张金荣,女,194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职振福,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允东,男,成年人,市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健康路酒厂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荣与被告职振福、刘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金荣负担。审判长 石长战审判员 朱经文审判员 吴思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