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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城民一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素闪与赵双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闪,赵双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城民一初字第1992号原告王素闪。被告赵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闪与被告赵双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安平县公安局对赵双平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满三个月生效期,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素闪负担。审判员  张福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