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行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县人社局与柏门村砖厂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澄城县柏门村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行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耿民,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金鹏,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澄城县柏门村砖厂。法定代表人李忠德,男,任厂长。本院在执行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澄城县柏门村砖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澄人社监罚字(201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达成和解,申请人于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向本院提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撤回申请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准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澄人社监罚字(201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养云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开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