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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党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临法执字第0011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党某,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某支付李某3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党某于2012年7月12日现场支付申请人李某1万元,2012年9月20日以前支付申请人1万元,2012年12月30日以前支付申请人1万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党某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