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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郭美英与蔡利、金华女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蔡利;郭美英;金华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利。委托代理人:陈白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美英。委托代理人:徐宇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女。上诉人蔡利被上诉人郭美英、金华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叶青、代理审判员张靓、王刚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7月12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张 靓代理审判员  王刚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