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学信与马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李学信。委托代理人孙丹。被告马砚忠。原告李学信诉被告马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信的委托代理人孙丹,被告马砚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信诉称,2008年,他按照单位轮岗要求离岗经商,租用安丘市原贾戈镇赵家村一场地养奶牛,与被告马砚忠结识并且有了经济上的往来。期间,被告缺少资金,向他借款付一些费用,加上后来被告购买他一台拖拉机,至2009年1月份结算时,共欠他款项15545元。后因场地拆迁他不再养牛,曾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为此,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54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砚忠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他和原告李学信是2007年认识的,原告当时在原贾戈镇赵家村养牛,他给原告开拖拉机,每月工资1200元。2008年8月份,原告卖牛之后他就不在原告那里干了。他不欠原告李学信15545元钱,他也没有借过原告的钱。2008年8月份他买过原告李学信的一台拖拉机,价格是9000元,他卖了一头牛9800元,由刘汝新将9800全部给了原告,还了拖拉机款9000元。原告欠他三个月的工钱和15340元奶钱,要求与原告顶账。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学信曾租用安丘市原贾戈镇赵家村一场地养奶牛,被告马砚忠为其开拖拉机。后来原告将一台拖拉机以90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至2009年1月份结算时,被告共欠原告款项1554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形成纠纷。审理中,被告马砚忠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提出异议,申请鉴定欠条上的“马砚忠”是否为被告马砚忠本人所签,经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提交欠条上的“马砚忠”签名系马砚忠所写。以上实事,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马砚忠欠原告李学信15545元,有被告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主张通过刘汝新将买拖拉机的9000元钱交与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欠其三个月的工资和15340元奶钱,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一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砚忠偿还原告李学信欠款155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马砚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加杰代理审判员  张学福人民陪审员  罗建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