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英诉被告周健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英,周健,成都市金陵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王小英,女,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周健,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市金陵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英与被告周健、成都市金陵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英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王小英负担。审判员 黄永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