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本权与费维华、汪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本权,费维华,汪泽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24号原告:卢本权,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费维华,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汪泽秀,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本权诉被告费维华、汪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本权于2012年7月1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费维华、汪泽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本权撤回对被告费维华、汪泽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卢本权负担。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陈 丰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