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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本权与费维华、汪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本权,费维华,汪泽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24号原告:卢本权,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费维华,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汪泽秀,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本权诉被告费维华、汪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本权于2012年7月1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费维华、汪泽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本权撤回对被告费维华、汪泽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卢本权负担。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陈 丰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