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金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