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