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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民三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柴爱兵与董保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爱兵,董保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民三初字第52号原告柴爱兵,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成元,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董保印,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爱兵与被告董保印买卖合同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爱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希群审判员  石红斌审判员  康运庄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磊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