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诉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姚桂英、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嘉顺汽车修理厂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桂英,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嘉顺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松诉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姚桂英,女,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皖宿松县。被申请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嘉顺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国道洪合镇东。申请人因被被申请人所有的由朱勇驾驶的×××××××号货车撞伤,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号货车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嘉顺汽车修理厂所有的×××××××号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旺鸿审 判 员 吕 芳审 判 员 张小兵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