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李灿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李灿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负责人:张真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志忠、陈卓见,均系该行员工。被告:李灿腾,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环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李灿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志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龙卡贷记卡。原告经审批后,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从2008年3月5日开始透支,至2012年1月7日止,共透支本金4993.69元、利息1179.33元,至今未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4993.69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暂计至2012年1月7日为1179.33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2.对帐单明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公告期届满后,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4月16日向原告递交申请表申领建行龙卡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仔细阅读《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签署并依约履行该协议。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开立了信用卡。之后,被告持卡透支消费,至2012年1月7日共透支本金4993.69元,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合计1179.33元。原告经追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权利。另查,《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载明:甲方(即申请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乙方(即原告)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计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甲方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项的,账单所载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提取现金或转账交易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境内交易为取现额的1%,最低2元人民币,最高50元人民币;境外交易为取现额的3%,最低3美元,取现和转账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庭审中,原告明确滞纳金已计收,且包含在诉求金额内,以后不再计收。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相关协议的规定,原告经审核后发卡给其使用,双方已形成消费信用合同关系。被告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却不及时清还透支款本息给原告,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求被告应偿还的透支本息实际包括透支交易款、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等费用,因此被告应承担偿还透支交易款、手续费的责任,并依双方约定支付因逾期不还款而发生的利息、滞纳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雄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偿还截止2012年1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93.69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2年1月7日为1179.33元,从2012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透支交易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区瑞樱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黄洁怡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