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9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陕西安装机械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尹某,咸阳市卫校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6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尹某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费用2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