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29号原告温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2年7月12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