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与耿忆春、长兴县林城镇林兴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耿忆春,长兴县林城镇林兴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特色管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兴祖。委托代理人:李卫民,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忆春。被告:长兴县林城镇林兴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周吴水库。法定代表人:薛建军。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忆春、长兴县林城镇林兴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暂时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