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新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道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新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法定代表人王晖。被执行人陈道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制作的(2011)高新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道麟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培华东路10号1栋3单元11号、成华区建设路9号3栋1单元305号的房屋在诉讼阶段依法被本院保全查封,上述查封系轮后查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的公函,成华区人民法院电话答复称将对上述房屋的拍卖款项按照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次序进行分配,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查封次序靠后,故在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分配完毕后再无剩余款项可供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取,对此申请执行人也予以确认。本院已建议申请执行人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执行异议。综上,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高新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确认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对陈道麟享有的债权为:本金93352.97元及利息、罚息,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231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