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刑终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大平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144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大平,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住涡阳县。2010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大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涡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大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亳刑终字第0026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涡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大平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邢利侠代理审判员 赵昆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