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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辖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许跃进与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跃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伟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跃进。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跃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对上诉人无约束力。该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故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