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2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洪岩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岩,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115号原告姜洪岩,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刘庆阁,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连科,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岩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洪岩所提供的被告李宁居住地为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大学新城,经查,此房屋并非被告李宁的居住地。另被告李宁的户籍地为沈阳市铁西区。现原告姜洪岩未能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被告李宁的明确居住地或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洪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朱鸿雁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