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文某某,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华,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飞,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马额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