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百玲申请执行常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百玲,常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张百玲,男,194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武军,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4日作出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14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委托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权利人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退还张百玲建房款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经本院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家属交纳案件款3000元,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