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訾长雷,男,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吴某某,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