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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强与刘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27号原告陈强,居民。委托代理人郭洪波,威海市茂银拍卖行法律顾问。被告刘晓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刘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收。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峰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