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执民字第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木良、鲍燚华与濮伟庆、肖军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木良;鲍燚华;濮伟庆;肖军;绍兴县易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易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绍执民字第1156-1号 申请执行人:吴木良。 申请执行人:鲍燚华。 被执行人:濮伟庆。 被执行人:肖军。 被执行人:绍兴县易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安华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绍兴县易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安华村。 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濮伟庆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安昌镇依水家园9幢301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31.33平方米,详见绍统评报字(2012)第15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新祥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