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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运盐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恒坡,李苏良,尚玉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运盐执字第517号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恒坡,男。被执行人李苏良,男。被执行人尚玉串,女。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运证民字第158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恒坡、李苏良、尚玉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恒坡、李苏良、尚玉串银行帐户内存款三十九万三千七百零四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文正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