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知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盛鑫燕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盛鑫燕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20号原告: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749616-5)。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四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韩少莲。委托代理人:王松。委托代理人:俞越华。被告:盛鑫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盛鑫燕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鑫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