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玉兰诉被告王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兰,王红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852号原告胡玉兰,女,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红艳,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兰诉被告王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兰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兰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胡玉兰承担100元。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