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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瓦尔塔尔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保税区沃尔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瓦尔塔尔诺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沃尔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395号原告北京瓦尔塔尔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皮埃尔路易吉.包斯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栋,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保税区沃尔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的代表人张克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黎强,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瓦尔塔尔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保税区沃尔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瓦尔塔尔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退原告4472.50元。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