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和民二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和县新生采石场与苏大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新生采石场,苏大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和民二初字第00165号原告:和县新生采石场,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投资人:袁正。委托代理人:许宗文。被告:苏大军,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新生采石场诉被告苏大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新生采石场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县新生采石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县新生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和县新生采石场负担。审 判 长  欧大才审 判 员  赵尚文人民陪审员  宋寿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俊速 录 员  胡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