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胡小兰与余干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兰,余干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998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兰,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干兵,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小兰与被执行人余干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汉民二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装修补偿款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34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干兵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555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玉华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