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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全健与沈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健,沈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12号原告:全健,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钊,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健与被告沈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健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健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全健负担。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