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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赵肖奇、李元新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肖奇,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李元新,韩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肖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义。委托代理人:倪旻、王卫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元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慧。上诉人赵肖奇为与被上诉人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李元新、韩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2012)嘉秀泾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赵肖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肖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肖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代理审判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