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执字第3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倪巧兰、朱华与佘友德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巧兰,朱华,佘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3566号申请执行人倪巧兰,女,汉族,1952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海安县。申请执行人朱华,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姜堰市大埨镇。委托代理人沈玉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佘友德,男,汉族,1961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大石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现关押于监狱。经查询银行、国土、车管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18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庆山审 判 员 纪愉快代理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 记 员 官国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