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萧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石才战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才战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29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才战,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2年2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石才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才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21日10时许,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石才战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陈家园村2组65号101室的租房内,查获白色晶体两包共计13.607克,颗粒物35粒共计3.208克。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上述颗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另查明,被告人石才战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才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卫东证言,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石才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才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才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才战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才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才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海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王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