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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清文与莆田富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清文,莆田富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158号原告罗清文,男,194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康剑晴,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莆田富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社硎乡修园村。法定代表人陈胜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清文与被告莆田富盛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清文于2012年7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清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芳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