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顺清与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张顺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罗卫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清,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之类别。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自己的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并无充分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