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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双春与林长辉、王丽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双春,林长辉,王丽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冯双春,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林长辉,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委托代理人唐睿,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芳,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双春诉被告林长辉、王丽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长辉、王丽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2623元,由原告冯双春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交)。审 判 长  何秀兰审 判 员  饶 琨代理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