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双春与林长辉、王丽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双春,林长辉,王丽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冯双春,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林长辉,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委托代理人唐睿,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芳,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双春诉被告林长辉、王丽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长辉、王丽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2623元,由原告冯双春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交)。审 判 长 何秀兰审 判 员 饶 琨代理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