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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光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家虎、简学叶诉被告何远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虎,简学叶,何远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初字第286号原告何家虎。原告简学叶。委托代理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远生。委托代理人易善良、许贤,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家虎、简学叶诉被告何远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家虎、简学叶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全友,被告何远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善良、许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家虎、简学叶诉称: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责任制,我家七个人承包了约十亩责任田。这些田地我一直耕种至今。去年被告趁我家人外出之际将我污水厂后面东头的一块约1.7亩的责任田强行耕种,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找到组、村和街道办事处均未得到解决。今年正月二十五我买了200余棵树苗栽到田里也被被告全部掰断。我向光山县森林公安局报了警,警官认为责任田权属有争议而不办。综上所述,我家1981年承包责任田至今三十余年,而被告不讲道理强行侵占,目前春耕来临,急需耕种,被告拒不退还我1.7亩责任田,严重影响春耕生产。为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侵占我的责任田1.7亩。经审理查明: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告简学叶父亲简明拓当时分到七个人的田地,原告简学叶此时尚未出嫁,兄弟姐妹共五人。1987年家庭内部重新分配田地,本案诉争的1.7亩争议田地被分给简学叶的大哥简学正耕种。光山县城关镇马湾村何湾分前中后三个村民组,原告父亲简某某及被告何远生是后组村民,1990年左右,简学叶嫁给本村前组村民何家虎。1991年原告大哥简某离开何湾搬到简围孜村民组居住,将自己承包的田地包括争议田地退给了何湾村民组后组,但是村民组未受理,此田地一直无人耕种。直到1995年经何湾村民组全体群众开会研究,一致同意接受简学正的退田要求,同时将田地分给后组村民何某某、何某甲,由何某某的儿子何远贵、何某甲的儿子何远生(即本案被告)耕种至今。该事实由原告简学叶的大哥简某某出庭作证证实。综上,原告何家虎、简学叶无权直接向被告何远生主张权利,何家虎、简学叶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简学叶、何家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简学叶、何家虎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闻传崇审判员  向国银审判员  柳玉慧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