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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王梓坤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梓坤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26号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078033),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姜灶镇温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郁松,董事长。被告:王梓坤,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老市场3楼3238号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梓坤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梓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