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生产力促进中心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建综合开发公司、被告徐涛、被告叶树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生产力促进中心,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徐涛,叶树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57号原告西安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刘海宁,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小明,系该中心职工。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迎春小区705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西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乔,系该公司小区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涛,女,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叶树清,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生产力促进中心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建综合开发公司、被告徐涛、被告叶树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生产力促进中心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生产力促进中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生产力促进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长 王永桓审判员 周 荣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