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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谢余林与重庆润友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润友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谢余林,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润友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大道100号6-3。法定代表人:陈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余林,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审被告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万年二支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黄刚,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润友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之类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属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劲 松审 判 员 杨 超 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