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与北京永裕智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北京永裕智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329号-6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伟,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崔磊,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北京永裕智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6号1-6层。法定代表人申海杰。本院在原告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与北京永裕智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原案件受理费1156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静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