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叶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詹约富。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