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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叶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詹约富。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