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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朝辉与赵鸿豪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朝辉,赵鸿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谢朝辉,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赵鸿豪,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谢朝辉与赵鸿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的(2011)甬象商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朝辉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鸿豪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朝辉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